“大名鼎鼎”的文强7月7日被执行死刑,这令许多深受腐败与黑恶势力之苦并痛恨之的老百姓觉得大快人心。但是,换个角度想想,我们是否也有必要像07年美国人为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案凶手赵承熙举行悼念活动一样,为文强哀悼?
没有人能否认,文强走上最后的绝路,不仅是他个人的悲哀,也是我们这个社会、这个体制的悲哀。文强的传奇式经历,各路媒体都有详尽介绍,这么一个本有功于社会的高级警官,最后却走上了“自绝于人民”的黄泉路。其腐败堕落,也同绝大多数已被暴露惩处的贪官一样,是一步步严重起来的。那么,当初他显露腐败苗头时,为什么上下级同僚、各级组织、新闻舆论、人民群众没有及时监督约束他呢?说来说去,首先还得“归功于”我们的“保护”党员干部的体制环境。
这不由使人想起了几年前发生在深圳河两岸的前后时间也间隔不远的两件事。一件是发生在深圳的吸引了海内外眼球的高官女儿拍电影并由当局强行推销给学生看的事件。那次事件中,经过媒体的披露,「妞妞」母女还在深圳拥有三家公司,身家高达七百多万元人民币。高官也承认这是事实,并且也表示,他对中纪委有关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不能在他们管辖范围内经商的规定,认识有片面性,没有让家属实行回避制度,客观上造成不好影响。他已要求家人,尽快从他分管范围内的经营业务中退出。可是最后,造成如此恶劣影响的高官却雷打不动,官位无虞。
而在与深圳一河之隔的香港,则有一位梁锦松,特区政府原财政司长,特区政府第三号人物,因在特区政府决定于二零零三年三月五日公布增加汽车首次登记税前的当年一月购入汽车,受到香港民众及舆论的责问。梁在极力澄清事实并声明愿意以买车钱的两倍捐款于慈善机构之后,民众与舆论依然毫不领情,最终导致梁锦松在同年的三月十一日黯然辞职。在其他国家,则更常常有某中央银行行长在公务接待中不小心上了一道鹅肝,媒体查阅菜单后曝了光,行长因而黯然下台,某位市长用公务车度私假,被揭露而立马辞职等等报道。
两相比较,能不让人感慨唏嘘吗?所以,悼念文强,首先有助于我们反思现行体制之弊。就像美国人为弗吉尼亚理工大学枪杀案遇难者悼念时,将造成33名无辜者死亡的凶手赵承熙也列为悼念对象,认为是“学校和社会没能对精神有问题的他提供适当的治疗和心理咨询,对此感到遗憾”,同时也是“为了安慰失去他的家人”一样,是我们的现行制度“保护”着文强们一步步走上绝路的。
其二,悼念文强,让我们反思现行司法制度的公信力。文强案证据确凿,受贿金额巨大,社会危害巨大。但假如说文强罪当死刑,那么,黑龙江政协主席韩桂芝、原沈阳市市长慕绥新、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首都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毕玉玺、中石化原老总陈同海受贿金额都远大于文强,为什么不判死刑?另外,正如很多评论指出的那样,难道只有重庆有这样的“黑恶勾结”,而其他地方就没有?为什么别的地方同样民怨沸腾却按兵不动?而且,重庆方面在“打黑”时出现很多不讲合法程序、不合基本清理的执法“效率”,舆论讽刺“打黑”变成了“黑打”。还有,大家都知道,贪官收钱后也需要向上打点,那么,文强难道就没有后台?文强有没有想揭发立功的动机?有关方面有没有给他这样的机会?在严厉的信息控制之下,这一切都不再有下文了。没有信息的公开与自由,就没有真相,没有真相,就不一定有正义。所以我们说,文强之死,不是有黑必打、有恶必除、有贪必肃的公平公正的法律原则的胜利,不是法治的胜利,不完全是正义的胜利,最多只是某一地方某一时候某一方面的一点人治的成果。现有司法制度公信力在此不是得到了体现与加强,而是其公信程度不高又一次得到了充分的映证。
在美国,凶杀案发生后,凶手与遇难者能得到同时的哀悼,是因为民众对司法机构信任度很高,基本不用担心怀疑司法会从中作弊。但在中国,类似案件发生时,特别是涉及特权阶层的案件发生时,民众首先怀疑的是司法机构会不会暗箱操作、包庇特权而使事件得不到公正处理,因而总是首先以质疑的口气,以“喊打喊杀”给司法机关施加民意压力。这时,根本就不可能有谁有什么心思去哀悼同情那作恶者其实也是社会制度与文化的受害者了。
其三,悼念文强,让我们摒弃狂热仇恨与暴力报复思维。中国目前整个社会充满了仇恨与暴力。这固然主要是僵化落后的社会制度造成的。比如,庞大的底层民众利益受损时没有有效的表诉与博弈渠道,官权肆虐得不到有效监督制约,民众除了暴力发泄几乎没有别的渠道。但是,一味的以暴易暴、以恶制恶,并不能给社会带来真正的进步,一时一地一个恶官的伏法,也并不能就此带来政治清明。所以,让我们以哀悼文强来树立理性温和、善于反思、勇于宽恕的公民精神,以公民社会的发育、壮大与成熟来推进社会变革,推动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