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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会章程

广 西 自 动 化 学 会 章 程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广西自动化学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广西自动化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具有学术性、公益性的法人社会团体,是发展广西自动化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提倡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执行“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交流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广大的自动化科技工作者,为发展我区自动化科学技术,为促进出成果、出人才,为加速实现我区四个现代化做出贡献,为会员和自动化科技工作者服务。
    第四条 本会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主管单位为广西大学和广西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登记管理机关为广西民政厅。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广西大学电气工程学院,邮政编码:530004

第 二 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学术交流,交流科技信息,提高学科水平,促进自动化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推进自动化科技人才的培养。;
    (二)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国际科技交流,发展同国外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团体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举办各种形式的自动化科技领域的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培训班等活动,促进国际科技合作;
    (三)举办各种类型的国际、国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展览会或展示会;
    (四)组织编辑出版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论文集;
    (五)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普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先进生产技术和科学管理经验;
    (六)接受委托,承担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科技论证、评估、咨询、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文献的编审、标准的制定;
    (七)开展自动化科技及相关领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转让;
    (八)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自动化科技工作者和在学会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学会工作者;
    (九)兴办为经济建设服务的事业和科技实体,举办为会员服务的集体福利事业和活动;
    (十)组织会员参加有益的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应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第 三 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1)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2)从事本学科范围内工作并热心倡导本会工作的有关领导和企业家;
    (3)取得助教、助工和相当于助教助工以上技术职称(或职务)的自动化领域的科技人员或管理人员;
    (4)在高等院校或研究、设计单位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
    (四)凡从事自动化科学技术及相关专业并支持本会工作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申请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 四 章  组 织 机 构 和 负 责 人 产 生、 罢 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或以通讯方式进行)。

    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政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对本会工作有较大贡献,年事已高的科学家和活动家,授予荣誉理事称号;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区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最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原则上需经到会2/3以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会、副理事会、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如秘书长为兼职,则设置专职副秘书长;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需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原则上需经过全区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如有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或专职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 五 章  资 产 管 理、 使 用 原 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济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会员单位资助;
    (七)学会基金;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区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 六 章  章 程 的 修 改 程 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 七 章  终 止 程 序 及 终 止 后 的 财 产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 八 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会徽采用中国自动化学会会徽,如右图:  
    其中:“CAA”为中国自动化学会的英文缩写,“”表示一个反馈控制系统,菱形图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1999年12月 17日第五届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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